歐盟RoHS指令
歐盟RoHS指令系是歐盟法規編号爲2002/95/EC的指令。RoHS是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的縮寫,該指令是歐盟管控電子電氣類産品中有害物質的指令,于2003年2月13日發(fā)布。此後(hòu),經(jīng)曆過(guò)一系列的修訂,并于2011年被(bèi)新指令2011/65/EU取代。因此,2011/65/EU指令也被(bèi)稱爲RoHS2。RoHS2指令在原指令要求的基礎上,新增對(duì)出口歐盟的電子電氣需執行合格評定程序并加貼CE标簽的要求。
根據歐盟的法律體系,RoHS屬于歐盟指令,即僅規定了歐盟國(guó)家必須實現的目标,而具體的實施方式需要歐盟各國(guó)通過(guò)將(jiāng)其轉化爲本國(guó)法律來制定。因此,企業將(jiāng)電子電氣設備出口歐盟某一國(guó)家需要符合該出口國(guó)的具體法律。
企業將(jiāng)不符合RoHS要求的電子電氣設備投放不同的歐盟國(guó)家市場,將(jiāng)面(miàn)臨不同數額罰款或監禁。
受RoHS 2指令管控的産品類别
根據歐盟RoHS 2對(duì)電子電氣設備的定義,指令將(jiāng)受到管控的電子電氣設備,分爲以下11大類:
第1類 大型家用設備;
第2類 小型家用設備;
第3類 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;
第4類 消費類設備;
第5類 照明設備;
第6類 電子電氣設備工具;
第7類 玩具、休閑和運動設備;
第8類 醫療設備;
第9類 監測和控制設備,包括工業用監測和控制設備;
第10類 自動售貨機;
第11類 其它任何不在上述類别範圍内的電子電氣設備産品。
歐盟RoHS 2中電子電氣設備的定義:電子電氣設備是指依賴于電流或電磁場才能(néng)正常運行的設備或能(néng)産生、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,且這(zhè)些設備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(guò)1000伏特,直流電不超過(guò)1500伏特
此外,除了電子電氣設備成(chéng)品受到管控外,歐盟RoHS 2還(hái)將(jiāng)電纜及用于維修、屬于再使用、用于更新功能(néng)或是增加容量的零配件納入了管控範圍。可以說歐盟RoHS管控了幾乎所有的電子電氣設備。除适用範圍外,指令也包含了不适用範圍,RoHS 2指令不适用于以下産品(RoHS2指令第2(4)條):
a. 用于保護成(chéng)員國(guó)安全及基本利益的設備,包括武器、軍需品和用于特殊軍事(shì)用途的戰争材料;
b. 設計送入太空的設備;
c. 專爲另一種(zhǒng)不在本指令管制範圍内的設備設計,隻有作爲該設備的一部分才能(néng)實現其功能(néng),而且隻能(néng)被(bèi)同樣(yàng)特殊設計的設備替換的設備;
d. 大型固定的工業工具;
e. 大型固定裝置;
f. 人或貨物的傳送工具,不包括未經(jīng)型式認證的兩(liǎng)輪電動機動車;
g. 專爲專業人員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機動車;
h. 活性植入的醫療裝置;
i. 由專業人員設計、組裝和安裝的利用太陽光在特定場所爲公衆、商業、工業和住宅等長(cháng)期提供能(néng)量的太陽能(néng)電池闆;
j. 專門設計用于研究開(kāi)發(fā)基于企業對(duì)企業之間的設備;
企業判斷産品是否需要符合RoHS 2的流程:
*是否屬于電子電氣應依據RoHS 2指令第3(1)、3(2)和3(5)條進(jìn)行判斷。
第3(1)條:
“電子電氣設備”是指依賴于電流或電磁場才能(néng)正常運行的設備或能(néng)産生、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,且這(zhè)些設備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(guò)1000伏特,直流電不超過(guò)1500伏特。
第3(2)條:
第3(1)條中的“依賴”(dependent)是指就電子電氣設備而言,需要電流或電磁場來實現至少一項設計功能(néng)。
第3(5)條:
“電纜”是指額定電壓不超過(guò)250 V,用于連接電子電氣設備到插座或者在2個以上的電子電氣設備之間建立連接的連接線或延長(cháng)線
第2(4)條:
詳見“受RoHS 2指令管控的産品類别”中的不适用類别
附件III:
附件IV:
RoHS 2的具體要求
RoHS 2的要求主要可以分爲兩(liǎng)大塊,即有害物質要求和CE标簽要求。
【均質材料 是指不能(néng)用機械的方式拆分的最小物料單位】
RoHS 2第4條第1款要求:成(chéng)員國(guó)應确保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産品,包括其用于維修,或再使用,或更新其功能(néng)或提升其容量的電纜和配件中,不得含有附件II所列物質。
附件II中所列的有害物質爲以下10大類:
物質
限量
鉛(Pb)
0.1%
汞(Hg)
0.1%
镉(Cd)
0.01%
六價鉻(Cr6+)
0.1%
多溴聯苯(PBB)
0.1%
多溴二苯醚(PBDE)
0.1%
鄰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)酯(DEHP)
0.1%
鄰苯二甲酸丁苄酯(BBP)
0.1%
鄰苯二甲酸二丁酯(DBP)
0.1%
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(DIBP)
0.1%
每一類别産品限用有害物質的實施時間:
類别
前6類物質的實施時間
4項鄰苯的實施時間
第1類~第7類
2006.7.1
2019.7.22
第8類
2014.7.22
2021.7.22
第8類中的外部診療設備
2016.7.22
2021.7.22
第9類
2014.7.22
2021.7.22
第9類中的工業監控設備
2017.7.22
2021.7.22
第10類
2006.7.1
2019.7.22
第11類
2019.7.22
2019.7.22
豁免:
附件III和附件IV中分别列明了現階段的豁免情況。(這(zhè)些豁免都(dōu)是有有效期的,其中附件III的有效期:對(duì)于1-7類和第10類産品,豁免有效期爲5年,2016年7月21日到期。對(duì)于第8、9類産品,豁免有效期爲7年,2018年7月21日到期。附件IV的豁免有效期除特殊說明外,爲7年,不同類别的産品起(qǐ)始時間不同。)
RoHS 2 豁免清單:/info-15-570.html
标簽要求于2013年1月3日起(qǐ)生效。要求爲:電子電氣設備投放于市場之前,制造商、進(jìn)口商、分銷商需确保已依據768/2008/EC附錄II模組A的符合性評估程序(自我聲明)進(jìn)行了相關評估,并且必須在最終産品上加貼CE标識。其相關技術文件及歐盟符合性聲明書需至少保留10年。符合性申明(DoC)用于證明産品符合RoHS指令第4條有害物質限量要求。
常見問答:
Q:電池是否屬于RoHS的管控範圍?
A:不屬于。RoHS指令前言中的第14條申明,RoHS法規的适用應不影響電池指令。歐盟電池指令前言中的第29條申明了RoHS指令不适用于用于電子電氣設備産品中的電池和蓄電池
Q:包材是否屬于RoHS的管控範圍?
A:不屬于。RoHS指令前言中的第14條申明,RoHS法規的适用應不影響指定的廢棄物管理法。包材屬于歐盟包裝指令的範圍,因此不屬于RoHS的管控範圍。
Q:汽車及其零配件是否需要符合RoHS法規,或者是做RoHS檢測?
A:根據Art2(4)(f)所述,汽車作爲運輸工具,不屬于RoHS指令的管控範圍。特别的,有的企業生産汽車零部件,并不作爲整車的零部件,而作爲單獨的産品在市場銷售的,可以分爲下面(miàn)兩(liǎng)種(zhǒng)情況:1. 如汽車用的行車記錄儀,倒車雷達等,是專門爲汽車設計的,且其隻有在作爲汽車的一部分時才能(néng)實現其功能(néng),根據Art2(4)(c) 可知這(zhè)些設備不屬于RoHS的管控範圍,而屬于ELV報廢車輛指令的管控範圍。2. 如冰箱,既可用于商務用車,也可用于家庭,那麼(me)它的用途并不是專門爲汽車而特殊設計,則,冰箱屬于RoHS的管控範圍。
1. 有害物質要求
2. CE标簽要求:
ROHS 2.0測試流程及所需資料
第一步:申請人填寫申請表、提供産品元器件清單
第二步:安姆斯工作人員根據提供材質顔色判定測試費用
第三步:客戶确認報價後(hòu),簽訂立案申請表及服務協議并支付全額項目費,并準備好(hǎo)測試樣(yàng)品;(具體測試樣(yàng)品數量與工作人員對(duì)接)。
第四步:測試通過(guò),報告完成(chéng)、項目完成(chéng),出具ROHS測試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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